承运人责任

2019年12月更新 此通告按欧洲共同体及满地可公约的规定总结适用于欧洲共同体航空司的赔偿规则。

伤亡的赔偿额

乘客伤亡的赔偿金额并无限制。128,821特别提取权(约160,688欧元)以内的损害,航空公司不能对索偿提出抗辩。 若超过此金额,航空公司可提出损害并非由航空公司的疏忽或其它错误所引致的证明作为对索偿的抗辩。

预付金

若乘客死亡或受伤,航空公司必须在确认有权获赔偿人士的身分后的15天内支付预付金以应付实时的经济需要。若死亡,预付金需不少于16,000特别提取权。 (约20,000欧元)

乘客延误

若乘客被延误,除非航空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或航空公司不可能采取该等措施,否则航空公司必须作出赔偿。 乘客延误的赔偿上限为5,346特别提取权(约6,668欧元)。

行李延误

若行李被延误,除非航空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或航空公司不可能采取该等措施,否则航空公司必须作出赔偿。行李延误的赔偿上限为1,288特别提取权(约1,607欧元)。

行李的损毁、损失或损害

航空公司需要对行李的损毁、损失或损害作出不超过1,288特别提取权(约1,607欧元)的赔偿。 若是托运行李,除非行李本身有缺陷,否则即使不是航空公司的错误,航空公司仍需要作出赔偿。若是非托运行李,航空公司只需要在由于航空公司的错误所致时才作出赔偿。

行李的更高赔偿额

乘客若最迟于办理登机手续时作出特别声明及支付附加费,可以获更高的赔偿额。

行李的申诉

若行李有损害、延误、遗失或损坏,乘客必须尽快向航空公司作出书面申诉。若托运行李有损害,乘客必须在7天内提出书面申诉,若是延误则必须在21天内。两者均从行李交还乘客处置的日期起计。

合同航空公司及实际航空公司的赔偿

若实际经营航班的航空公司有别于合同航空公司,乘客有权就损害向两者任何一家提出申诉及索偿。若航空公司的名称或名称代码显示在机票上,则该航空公司为合同航空公司。

提出诉讼的时限

任何损害索偿的法律行动必须在航机到达或航机应当到达的日期后的两年内提出。

资料的根据

以上所述的规则根据1999年5月28日签订的满地可公约。该公约通过欧盟202/97号规例(如欧盟889/2002号的修订)及会员国的国家法例实施。

免责声明:

此通告按欧洲共同体889/2002号规例的规定提供。此通知不可用作索偿的根据,亦不可用于诠释规例或满地可公约的条文,同时此通告并非航空公司与您之间的合同之一部分。航空公司没有对此通告的内容的准确性作出任何陈述。